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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胡毅轩┋日期:10年06月03日┋阅读:103次┋字体:大 中 小 ]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二是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离任检查办法》则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